氨氮标液的贮藏与使用:
1、滴定液在配制后应按药典规定的[贮藏]条件贮存,一般宜采用质量较好的具玻璃塞的玻瓶。
2、应在滴定液贮瓶外的醒目处贴上标签,内容包括:滴定液名称、浓度或校正因子、标定日期、标定温度、配制者、标定者、复标者。
3、滴定液经标定所得的浓度或其“F ”值,除另有规定外,可在3个月内应用;过期应重新标定。当标定与使用时的室温相差未超过10℃时, 除另有规定外, 其浓度值可不加温度补正值; 但当室温之差超过10℃, 应加温度补正值, 或按要求重新进行标定。
4、当滴定液用于测定原料药的含量时,为避免操作者个体对判断滴定终点的差异而引入的误差,必要时可由使用者按要求重新进行标定;其平均值与原标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0.1%,并以使用者复标的结果为准。
5、取用滴定液时, 一般应事先轻摇贮存有大量滴定液的容器, 使与粘附于瓶壁的液滴混合均匀, 而后分取略多于需用量的滴定液置于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瓶中, 用以直接转移至滴定管内, 或用移液管量取, 避免因多次取用而反复开启贮存滴定液的大容器; 取出后的滴定液不得倒回原贮存容器中, 以避免污染。
6、当滴定液出现浑浊或其他异常情况时, 该滴定液应即弃去, 不得再用。